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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鉴定标准

123发布时间:2013年11月3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听力残疾鉴定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 力 残 疾 的 检 查 方 法
      1、测试环境要求

      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音<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言语识别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当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 (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音小于50dba。

      2、评定方法:

      (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察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的听性行为反映,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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