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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刹车摔伤乘客 车主被判赔偿2万

123发布时间:2018年7月20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兰昌(化名)是宾阳县的个体运输经营业主。2007年7月24日上午,兰昌到南宁办事,他在“工人新村”公交车站登上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下称公交公司)运营的90路公交车。   兰昌交车票钱后,径直走到司机后面的直排座位落座,然后打开随身携带的报纸专心看了起来。突然,公交车一个急刹车,兰昌顺着惯性从座位上冲了出去,一个跟头摔倒在车厢的地板上。司机停车后把兰昌扶起来,送他到附近的南宁市中医院北湖门诊部就医,并垫支了32元医疗费。
  接着,兰昌被救护车转送到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医嘱继续观察病情、卧床休息。在1个月左右,兰昌先后5次到区医院复诊,先后支出医疗费845.90元,公交公司帮他垫支了911元。
  赔偿费双方较劲
  兰昌向公交公司索赔未果,于10月22日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兰昌认为他是个体运输经营业主、司机,因坐公交车身体遭受伤害,不仅支出了医疗费,而且受伤后各项经营业务被迫中断,经济上受到了巨大损失,公交公司应依法赔偿。兰昌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他误工费14400元、车辆停车保管费600元、医疗费845.90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护理费1920元、交通费215.20元、住宿费1200元,共计20521.10元。
 公交公司辩解道,兰昌应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南宁市公安局、城建局1994年8月10日颁布的《南宁市无人(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第10条明确规定,乘客乘车时应注意安全,扶好坐稳。但兰昌在乘车时看报纸没有扶好坐稳,因此他要对自己受伤承担40%的责任。
  公交公司认为,兰昌主张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不合理。首先是要求赔偿14400元误工费不当,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尽管兰昌提供了宾阳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出具的《证明》,试图来证实他每月收入有9000元,但他是从事个体运输的,而个体运输的收入是不可能有固定的,兰昌的收入是根据其承接的货运业务量变化而浮动,真正能反映兰昌纯收入的只能是他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从兰昌提供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推算,他每月纯收入仅为1061.33元,因此48天的误工费损失仅为1698.13元(1061.33元/月÷30天×48天)。
  关于车辆停车保管费,公交公司也不同意赔。理由是:既然兰昌全休48天不出车,那么他的车辆就应该是停放在家里,完全没有必要放在停车场保管。公交公司认为,兰昌要求赔偿1200元营养费也没有依据,因为《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而兰昌并未提供医疗机构要求其加强营养的证据。
  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公交公司也不同意兰昌的计算方法。公交公司认为,兰昌合理的实际损失仅为5项,合计3080.23元,按公交公司只应承担60%的责任,仅应赔偿1848.1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911元医疗费,公交公司仅需再赔偿兰昌937.14元。
  法院判获赔4000
  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昌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后,双方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公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并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条款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是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问其是否有过错。
  兰昌在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而摔伤,无论这一脚刹车行为是否有过错,均属于公交公司违约,而且公交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兰昌摔伤是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公交公司应当赔偿兰昌受到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公交公司以兰昌在车上看报而没有扶好坐稳作为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在车上看报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兰昌诉请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07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计算。法院确认兰昌的医疗费共计845.90元,公交公司已垫支的医疗费并未在兰昌主张之列,不应扣除。
  关于误工费,法院认为,因兰昌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有固定收入及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故应认定他的收入并不固定,而且从兰昌提供的2005年5月和7月、2006年2月至5月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看,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金额也不尽相同。参照2007年度广西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0642元的标准,酌定兰昌的误工损失为2714.56元(20642元/年÷365天×48天)。
  2007年12月13日,青秀区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兰昌医疗费845.90元、误工费2714.56元、护理费280元、交通费15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共计4096.66元;驳回兰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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