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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事项有哪些

123发布时间:2021年1月7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Tags: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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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

  24岁的王女士初为人母,自怀孕起即至医院进行产前检查,2004年8月15日,邱女士的B超提示胎儿脐带绕颈。同年9月1日,邱女士因身体原因而入住该院妇产科。在一系列治疗检查后,同年9月9日凌晨,邱女士自娩一女性死胎,形态正常,脐带绕颈一圈。十月怀胎却要这样面对骨肉的别离,悲痛欲绝,2004年12月邱女士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邱女士认为在自己预产期已过,被检查发现胎盘有老化现象而该院住院待产期间,正是由于院方严重违反医疗常规,明知有高危因素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胎儿死亡的后果,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6万元。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本起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书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邱女士之胎儿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结论为邱女士与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法庭上,院方表示应负事故诉主要,但由于对方在生产时自身存在高危因素,也应承担一定的,其同意按60%的赔偿合理的损失。2005年9月1日,人民法院判令医院限期赔偿邱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8万元。

  案情分析:

  一、医疗事故的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本起事故经医学会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邱女士之胎儿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故法院确定医院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

  二、关于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本起事故造成死胎,使邱女士十月怀胎欲为人母的美好愿望落空,对心灵造成的创伤是显而易见的,故对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法院可依此规定酌定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事项有哪些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事项主要有三:赔偿范围、赔偿、赔偿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2月20日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使人发生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当事人可以就此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在2001年3月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死亡、妇女流产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




  二、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交通事故人应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这二个就可认定是交通事故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反之,受害人就不应负事故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对较小。这时候,交通事故人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纯属被侵权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请求对方承担事故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交通事故人应负事故的同等或次要,就可认定交通事故人在事故中的侵权作用与受害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这时候,受害人也成为交通事故人,而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可能还要反过来赔偿事故损失给对方或被对方起诉。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


  如果交通事故人应负事故的;公平;。因为交警部门无法确认事故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那时交通事故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能适用过错原则来认定哪一方存在侵权加害行为。由于公平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时由法官根据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公平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性,故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适用于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无权请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受害人只有在事故人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时,才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确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应以交通事故因侵权人过错造成的后果为标准:


  若是致受害人伤残,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其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


  若是致受害人死亡,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


  若是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要有效防止滥用精神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就应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并明确赔偿标准。这样,既能做到对侵权人行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又能为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公正提供确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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