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谈一件交通事故案例中的责任认定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3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导读:吴某驾车与一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第一次责任认定,当事人双方系同等责任。吴某不服针对大队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撤销了大队作出的第一次责任认定,并判令大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本文通过吴某交通事故案例中的责任认定,解释了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同一事实和理由”的界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例外,对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的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等知识。

      吴某系某客运公司驾驶员,2001年冬天的一个早晨,他驾车与一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作出第一次责任认定,当事人双方系同等责任。吴某不服,经申请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以下简称支队)作出重新认定,维持了大队作出的第一次责任认定。
      吴某不服针对大队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撤销了大队作出的第一次责任认定,并判令大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大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于是大队作出第二次责任认定,当事人双方仍然是同等责任。吴某不服,经申请支队作出重新认定,以大队未进行新的调查为由撤销了大队作出的第二次责任认定,并责令大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于是大队作出第三次责任认定,经补充调查当事人双方仍然是同等责任。吴某不服,经申请支队作出重新认定,维持了大队作出的第三次责任认定。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维持了大队作出的第三次责任认定,吴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尚在二审中。

      评析:
      一起交通事故等于六次责任认定?本案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多种原因和多种形式,本案中被告第一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第二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如何理解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该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