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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遭高尔夫球袭击 车主状告高尔夫球场赔偿

123发布时间:2018年2月8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11月10日,一起奔驰车遭高尔夫球击中,车主要求高尔夫球场赔偿的案件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为双方分歧过大致法庭调解无效,法庭并未当庭进行宣判。

今年9月29日9时,原告李先生驾驶奔驰车前往被告经营管理的某高尔夫球场消费打球,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球场会所大门右侧约15米处。在下午15:30分李某打完球后,发现奔驰车右前门车把手上方凹陷。在李先生找来球场经理杨某共同查看车辆受损情况时,李先生车辆的顶部天窗再次被其他客人打的高尔夫球击中,造成顶部天窗整体破碎。

李先生表示,被告作为专业管理高尔夫运动的经营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善相关的商业保险配套工作,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运动场所。在被告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第18洞,被告在明知客人会打出正常的右曲球,直接威胁到会所区域的人员及物品安全时,应该在该区域内架设安全防护网,但被告未进行安全防护,并在原告停车时未进行提示或指引,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在事发后双方协商时,被告表示同意以球会年度会员卡(价值约人民币二万元)或日后打球优惠的形式对其进行赔偿,不同意赔付受损现金。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事故处理及修车期间交通费共计一万四千七百元,责令该球场完善经营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庭时,被告辩称:被告早已在事发地设有“即停即走”的警示标牌,球场已尽提示义务,被告有将近200个停车位可用于停车,但原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在管理人员提示此处不能停车后,仍为自己方便而将车停放在事发地,原告车辆受损系违规操作造成,故球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砸坏原告车的高尔夫球是由当时在球场打球的另一客人张先生打出的,故原告应找张先生赔偿。

庭审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时,双方均有证人到庭,原告证人为事发时与原告李先生同去打球的朋友王某,其当庭证实事发时被告车辆管理人员未阻止原告在此处停车,并且“在我们停车时还帮我们做指挥呢!”对此证人证言,被告不予认可。被告的证人为事发当天的车辆管理人员,但因未带有效身份证件,最终未能出庭作证。后法庭出示从派出所调取笔录一份,经宣读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经法庭做双方调解工作,终因双方分歧意见较大而导致法庭调解无效,法庭并未当庭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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