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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当前个体机动车辆诈骗保险犯罪现象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6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所法定的保险诈骗罪,是从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的规定吸收而来的一个新罪名。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第1期第19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规定,利用保险进行诈骗的行为,所骗取的数额必须达到其“数额较大”的,方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其数额大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即通所说的犯罪数额的起点线。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鉴于保险诈骗违法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违法犯罪。而保险诈骗又是伴随着我国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存在的一种新的违法犯罪。加之我国现阶段保险制度还不够那么健全与完善,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业在其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某些漏洞,继而进行保险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保险业的正常秩序。基于此原因,笔者最近着重就长江三峡库区某县近年来所案发的5件7之机动车辆之保险诈骗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与研究,感到此类违法犯罪现象不仅有所抬头,面且还逞一定上升势头。因此,应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
  位于三峡工程库区腹心地的某县系一个较边、远、穷一些的大山区农业大县、国家重点扶贫县之一。过去,这个县机动车辆较少,保险业不发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全县国家的、集体的、个体的各种机动车辆发展很快,据初步统计,该县现拥有各种机动车辆达500多辆,其中,仅县城巫峡镇就拥有300多辆。这些机动车辆基本上都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县支公司办理了其保险业务,对全县的交通运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流通都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在其度制上和管理上的某些漏洞,继而使一些机动车辆的投保人或受益人,基于不法动机与目的,故意制造“车祸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达到诈骗其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金之违法犯罪目的。笔者在专题调查中,发现这5件7人、计20多万元的机动车辆之保险赔偿罪案,均属这种情况、且全部系个体货车营运农民。下面重点列举其中突出的三例:
案例之一 该县巫峡镇苟家村民冯选虎于2000年1月初,多方借款购买一辆东风牌大货车后,由于其资金紧张,加之未办其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该县交通管理部门不准投入营运等客观原因所致,冯又找他人借了一笔款,并于同年6月7日,方才向该县保险部门投保,其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为2年(即2000年6月7日到2002年6月7日)。2002年3月,由于冯原购车、投保欠债、货运经济效益不景气,冯又雇请同村农民章后君驾驶此车。冯即与章恶意串通后,要章寻机将车故意开下岩,以骗取其机动车保险赔偿款,以缓解其债务,并许诺章待“事成”后付给其1000元的“工资”。章当即表示完全赞同。同年5月19日,冯再次与章共同策划后,决定次日由章驾驶其车到该县河梁煤矿去运煤的机会作案。5月20日8时许,冯与章同车到河梁途中,选择抱龙镇至马坪两地“结合部”位的肖家岩为作案地点。当日19时许,章驾驶其车载原煤7000公斤向巫峡镇方向返回至作案处,章跳出驾驶室故意将车弃下悬岩报废后,并立即向冯报告。随后冯以“天黑、下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造成此“交通事故”为借口,故向保险部门报了案。业经保险部门调查认定,此案直接造成经济损失4.7278万元,决定按照此《机动车辆保险单》(即合同)规定,该部门实赔偿冯4.6778万元。案发,该县公安机交通警察大队业经多方侦查,方才将此保险诈骗罪案全部事实真相告破。当地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选虎、章后君有期徒刑。
  案例之二 该县庙宇镇庙宇村2社村民何培金于2000年10月初,购买了一辆东风牌大货车。2001年10月24日,何以12.6万元的投保金到本县保险部门办理为期1年的投保业务。何在个体营运中,经济效益不好,仍因购车、投保欠债较多,遂起人为制造其“车祸事故”,骗取其保险赔偿金之犯罪恶念。2002年10月11日,何驾驶其到本县庙宇镇两河口运河沙,当车驶至途中的小地名范家沟时,故意开下悬岩,致车报废。随后即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该县保险部门报案索赔。业经保险部门核定,共赔偿8.9680万元。案后,何被该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之三 该县福田镇凌云村5社农民杨坤松于2002年2月,以3.2万元的价格购买同村3社农民夏云国“环都”牌小型农用货车(此车原于2001年9月4日投保)。杨在营运中发现其车老化、动力较差、买亏了,即产生诈骗其机动车保险款之犯意。2002年8月26日下午,夏驾驶其车给个体商户陈录勇从该镇往龙溪镇运百货,当车驶至途中的石寨村一岩边下坡处时,故意将车开下岩,造成连车带货全部报废。杨立即通知夏云国,然后由夏向该县保险部门报案并出席现场,后经保险部门确认赔偿其车辆损失3.2万元。同年9月2日,杨坤松自知亏理,方才将此“车祸”的全部事实真相告诉给夏云国。杨在夏的规劝下,于同月3日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依法从轻判处。
当前,三峡库区某县个体机动车辆保险诈骗罪案的原因主要是:
  -机动车辆保险部门业务上、制度上和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注重经济效益,轻保险法规的宣传教育之“一重一轻”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如该县巫峡镇高塘村3社个体农民汽车运输户匡安尧反映说:“我私人虽与本县保险部门签订了其机动车辆保险单(2002年3月3日至2003年3月3日),实际上我根本就到保险部门去签,只是把保险款交了,才能投入营运。随便后请别人去办的手续,保险单上只是打的我的名字。由于我不识好多字,保险部门从未对我进行保险法规知识宣传、教育,直到这次保险赔偿时,我才过细看了保险单的内容。像这样投保,哪有不事的。现在我方才知道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啊!。”表示今后要好好学习保险法,严格依法办事。
  -投保人未量力而行购车而投保,因而欠债多、加之其经营技能差、效益不好,从而易引发其保险诈骗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机动车辆的投保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对机动车辆之保险诈骗违法犯罪打击不力。如机动辆投保人、保险诈骗犯罪分子冯选虎、章后君作案,本应依法逮捕归案,而当地公安机关却对其作了取保候审,从使其不能及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又如机动车辆投保人、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正富涉案数额达3.1145元,因诈骗未遂,对其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可是,当地公安机关却对其作的撤销案件处理。很显然使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占了便宜,不利于打击个体机动车辆保险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当前个体机动车辆,保险诈骗违法犯罪现象,笔者认为应针对上述原因,采取相措 施,才能从根本上把此类性违法犯罪的有所抬头、且逞上升势头尽快地打下去,以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人民保险业务秩序和汽车运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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