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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出车祸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4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醉酒驾车已经是违反了交通法规,没想到还要殴打前来执勤的民警。

  “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这一警示语,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后,已广为人知,特别是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上升为了刑事犯罪,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但仍有些车主铤而走险,甚至借着酒劲暴力抗法。13日,

  今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熊某均驾驶小型汽车途经惠阳区新圩约场一路段时与周某文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阳区交警大队新圩中队一民警带领一协警赶赴现场处置,因发现熊某均涉嫌酒驾,民警决定将熊某均带回新圩中队处理。

  不料,熊某均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不仅用脚踢踹协警,还挥拳打伤了民警的鼻子,致使两位执法人员受伤,所幸熊某均未能逃脱,当场被抓获。

  对于此案,惠阳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被告人熊某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案发时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32.96毫克/100毫升,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熊某均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考虑到归案后被告人熊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文损失,最终,惠阳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悉,2011年5月20日,惠阳法院成功审理了惠州市首例酒驾案,至今,惠阳法院共审理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28件,本案为首例即构成危险驾驶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案例。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在遇交警处置事故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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