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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同等事故责任的处理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6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2004年5月9日晚,曹志秀夫妇去探望朋友,夫妇俩准备仍像往常一样穿行北京南二环路菜户营桥走捷径到达目的地。当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机动道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从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在刘寰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曹志秀身体左侧,曹志秀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武交通支队认为:死者曹志秀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走地下过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刘寰驾驶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利,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认定上述二人负同等责任。对这一认定,曹志秀的家属与刘寰均表示不同意。
由于双方对赔偿责任及数额争执不休,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将刘寰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刘寰只同意按30%承担责任,同时反诉要求对方按照70%的责任比例支付其已支付的急救费、停车费、运尸费、修车费、化验费等。宣武区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为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机动车行驶的专用道路,非机动车及行人不允许通行。曹志秀横穿二环主路的机动车道,同时未能注意往来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死亡,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刘寰驾车发现行人曹志秀时,与曹志秀之间尚隔有一段距离,但其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而是在鸣笛后轻踩刹车,相信行人可在其车辆到达前走出机动车道,其未全面地、合理地履行避让义务,也未做到安全驾驶;同时,刘寰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制动力总和亦不合格,故刘寰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二人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第119条、第131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第61条的规定,判决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家属生活费4.4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本案宣判后,原告方表示服判,被告刘寰表示要上诉 。
北京市一中院根据新交法第76条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认定为肇事奥拓车承保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元。由于死者家属没有起诉保险公司,而刘寰与保险公司间有合同做保障,故法院判令这5万元先由刘寰垫付。作出终审判决肇事司机刘寰的总赔偿额从一审的15.69万余元减为15.088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先行垫付的保险金)。
  宣判后,原告律师对由刘寰先行垫付保险金的判决表示满意,但表示赔偿金额低于他们的预期,认为法院应该判决刘寰全额赔偿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将本来就不高的精神抚慰金再减少。
  被告刘寰的律师则表示,二环主路是禁止行人穿行的,不能因为突然冒出个行人,就苛刻地要求司机必须预测行人的走向,并不管是否会与其他车辆相撞就踩死刹车,因此他们始终认为刘寰只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张军张军法官表示,由于认定死者本人对事故负有过错,所以终审时减少了刘寰对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到庭,宣判后也未能与刘寰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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