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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34车碾身亡 涉案车辆逃逸或将重罚

123发布时间:2017年3月12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平面设计培训班男子遭34车碾身亡,骇人听闻的事件让人痛心不已,又一条年轻的生命逝去了!近年来,交通事故数量有增无减,多少生命瞬间陨落!国家政策的出台依然不能保证零事故零伤亡,因此,不管是司机还是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是我们的义务。

据统计,每年全球有上百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受伤者更是不计其数,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令人堪忧,而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后逃逸也让这一问题的解决变的更加困难。某交警部门表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借车驾驶、出现伤亡已经成为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要因素。

那么,该案件是第一人负责还是集体负责交通肇事逃逸有哪些法律后果,所受处罚是否要远远大于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的呢

事件回顾:

男子遭34车碾身亡

据报道,一男子遭34车碾身亡,监控记录了这一惨烈的过程,据了解,受害人是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他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轧,最终身亡。

案发后,涉事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截至7月16日,已有27辆车到案。死者家属与其中的20辆涉案车主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接受了赔偿款项。

交通肇事逃逸与否责任大不相同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二、是第一人负责还是集体负责

根据一些专业律师的分析,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哪辆车造成了被害人最终死亡极为困难,由于责任混同,涉事司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做法可以理解——因为所有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涉案车方是有一个承担前提的,就是都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碰撞或碾压了死者,除非其能证明在此之前死者已经死亡,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高速公路上的行走者是无知者、侥幸者,严重缺乏对规则的敬畏。总以为悲剧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可是那数十万丧生于事故中的人在悲剧降临之前都是这样想的”。生命安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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