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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无钱看病我国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123发布时间:2017年1月17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公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将在省市两级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将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均列入救助对象。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指导意见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各省、市政府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中央财政对财力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指导意见规定,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基金须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基金管理机构职责。一是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二是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三是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鉴于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涉及多环节、多部门、多机构,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方面加强协作,相互联动,形成合力。根据指导意见,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订救助对象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范围;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关口前移,主动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依法确定责任人。

根据指导意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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