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123发布时间:2016年7月30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南京行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蒯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蒯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蒯某交通肇事主观上的过失情节较轻。
  卷宗证据反映,2005年10月29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蒯某驾驶苏a2534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由西往东行使,行至312国道 298﹏加700m处左转弯时,见由东往西有车辆驶来,即按交通法规定停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让过二辆直行车后,蒯某在经瞭望凭多年驾驶经验判断,确认能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才驾车左转弯通过路口。当左转弯客车一半已下道路,车尾已过双车道中线,即将正常通过路口时,却被由东往西急驶而来的被告人李某所驾的苏a3823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上右侧后部位。辩护人认为:如果不是被告人李某驾车违法超载、采取措施不当,就不会有蒯某主观上的判断过失,那么肇事事故及其严重后果也就不会发生。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蒯某主观上肇事过失的情节较轻,请法庭合议时给予充分重视。
  二、被告人蒯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蒯某在案发后即在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的案件重要情节已被起诉书认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蒯某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蒯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蒯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蒯某是某水泥厂有限公司驾驶员,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在我会见时他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根据蒯某的意见,辩护人近期多次与某水泥厂有限公司协调,以求尽快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今天法庭之上被告人蒯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开庭前某水泥厂有限公司对本案部分受害人家属的赔偿已按有关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赔付到位。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蒯某的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四、谈谈对被告人蒯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首先,根据被告人蒯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此对被告人蒯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范围。
  其次,根据被告人蒯某系初次犯罪,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蒯某具备缓刑的条件。
  最后,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证明开庭前被告人蒯某所在单位某水泥厂有限公司对本案部分受害人的家属赔偿要求已按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赔付到位,被告人蒯某对交通肇事善后事宜的处理态度是积极而有效的。在此辩护人感谢某水泥厂有限公司对我工作的支持,并希望单位今后能安排好对被告人蒯某缓刑期间的帮教事宜。
  鉴于这些方面,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蒯某量刑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All Right Reserved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