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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有约定 超期履行担责任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15日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  

       调解协议有约定 超期履行担责任

      
        赔付款晚送3天许昌人保财险多付8万元
        安报许昌讯(

        据悉,在发生一场交通事故后,王某将杜某及许昌人保财险告上法庭。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杜某赔偿王某218434.63元,许昌人保财险在杜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2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许昌人保财险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除杜某赔偿王某外,“许昌人保财险于调解生效后20日内支付王某12万元,今后不再就此案产生任何争议;如不按本协议履行,按原判决执行”。调解后,承办人在调解书上签下“该调解书已于2008年3月3日送达,并于当日生效”。
        然而,直至3月26日,许昌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才将12万元赔付款交到王某的妻子陈某手中。陈某在由许昌人保财险提供的“领款后不再发生任何争议”的赔付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因许昌人保财险送款日期超期(履行期应当在3月23日前),5月13日,王某申请执行,除要求杜某履行义务外,以许昌人保财险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履行义务为由,要求其按一审判决再支付8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许昌人保财险不服,提出异议。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调解书有承办人签名,已经生效。调解生效是在2008年3月3日,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为3月23日前,而许昌人保财险于3月26日才付款,已经逾期,应视为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仍应按原判决执行。许昌人保财险提出,赔付协议中已约定“领款后不再发生任何争议”,因赔付协议中仅有陈某签名,却未有王某签名且王某不予认可,该约定遂对申请人王某无效。因此,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许昌人保财险的异议。
        调解协议
        迟了3天
        多付了8万!
        都是你
        违反协议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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