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岳某骑自行车是被邹某开的小客车撞到,股骨中段骨折。交管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岳某无责任。岳某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多种疾病,在治疗期间岳某多次无正当理由转院治疗。其间邹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岳某诉至法院,要求邹某及其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某提出,对岳某在多家医院的用药范围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关联程度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邹某的申请事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建议,损伤的参与度系数范围在1——20%。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上诉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