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份,李某被一两逆行的小客车撞到。当时李某感觉腰部疼痛,但是觉得问题不大。小客车司机刘某要求带李某某到医院检查,李某感觉没什么大事就拒绝了,于是双方没报警处理。几天后,李某感觉腰部疼痛有点加重,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检查,发现腰部骨折,不得不住院治疗,其间共支出各项费用4万余元。李某找到客车司机刘某,要求其赔偿,刘某拒绝了李某的赔偿要求。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腰部的骨折是被刘某开汽车撞伤所致,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